去中國、香港、亞洲結婚要辦的手續以及回來要帶的文件
1.
去中國結婚前要辨的手續:
一般來說你要在去之前準備這些文件:
如果你從來沒有結過婚
第一步:
A.
居民登記紙(Uittreksel uit gemeen \telijke Basisadministratie personen)
1.
證明你住在荷蘭,上面要有你的地址,出生日期。
2.
每個城市收費不一樣。
3.
這是A4。
B.
婚姻狀況(Uttreksel van burgerlijke staat)
證明你目前未婚即:單身。
1.
要付文件費
2.
這張證明是A4
※有的城市A和B含在一張紙的也有。
第二步:
你拿了A和B兩張證明後,先去海牙外交部認證(legalisatie),外交部在海牙Den Haag CS新火車
站附近。
1.
交認證費20荷盾,等一個鐘頭。
2.
要當天取,必須在11:30之前遞交。11:30後遞交則要隔日取。
在外交部認證(即:蓋一個紫色的方印)
第三步
來認可翻譯處譯成中文,電話:070-3946932,地址:Terracottastraat 15 2284 HA Rijswijk
最後一步:
譯好中文,蓋印後,再去中國大使館的領事部作認證。
請留意:所有這些認證的辦公時間全在上午。要當天取,必須在11:30之前遞交。有的要
加急費。只有星期四,領事部下午也加班,但只是加急件。
如果您以前離過婚,現在要去中國結婚,那麼您的手續有些不同:
第一步:
A.
是一樣,證明您住在荷蘭,在您所居住的市政廳拿一張Uittreksel uit gemeentelijke
Basisadministratie personen,一定要有您的地址。
B.
在市政廳拿一張單身紙:Uittreksel van burgerlijke staat
C.
1)去您離婚的法院拿一張”離婚判決書”beslissing van echtscheiding(/vonis)看清楚上面有新
蓋印,日期。
2)去海牙司法部認證,蓋印。即刻可拿。司法部在海牙市中心,新市政府後面。
D.
但有的地方還要求您出示離婚登記證明,證明您的離婚是有效的。
那麼,又分二種情況:
1)
如果您在荷蘭結婚,又在荷蘭離婚,這個” 離婚登記”
證明就在你所住的市政府
gemeente拿。要交一些文件費,并說明在中國用。
2)
如果您不是在荷蘭結婚,而是在荷蘭離婚,那麼您要去海牙Den Haag的市政府拿。
這樣,您要有4個文件,再做第二,三,四步,就可以達到快、齊的效果。
2.在中國,香港,亞洲結過婚後,回荷蘭帶返什麼文件?
第一步:
在中國結婚後,您立即同您的新丈夫或新夫人辨“出生公證”,“無犯罪公證”“結婚公證”和
/或他/她的“離婚判決書公證”(如果對方曾經離過婚)或是未婚媽媽或未婚父親的證明。
第二步:
這些公證書,全要二次認證。
在上海的認證,您最好一起去!
在那兒填表就容易,全過程就可以省事很多! 請大家千萬注意。
第一個步認證在外事處,第二個在荷蘭就中國大使館或領事處
第三步:
如果可以,就把這些認證好的文件統統帶回來。如等不及,就以後用“掛號信”
寄來。
3.
您回到荷蘭應先做什麼?
第一:拿您的結婚證去政府認可翻譯“老字號”譯成荷文。
第二:拿你的結婚證和譯文去市政府改您的“婚姻狀況”,因為以前您們資料是“未婚”或者
“離婚”。您現在在外國結了婚,要正式通知荷蘭的政府。有的市政府要求您去外國人警察署(即
光頭佬)報到。
第三:等二個星期後,您可以再去市政廳拿uittreksel,那時您的婚姻狀況就是”已婚”(gehuwd)了。
第四:有了這張已婚紙,現在您有資格申請您的新丈夫或新妻子來荷蘭,理由是“家庭團圓”。
4.
申請” 家庭團圓” 的條件是什麼?
總括分二大類:
不滿57.歲者要
1)
報全稅,有足夠收入養家:
2)
有足夠的地方住。
男士滿57.5歲者,女士滿55歲者,條件較松。看具體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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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荷文化推廣會收集資料,【老字號】翻譯中心免費翻譯,如有不明之處,請免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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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家人來荷蘭團圓的條件與和居住在荷蘭外的人士結婚須知
Gezinshereninging en gezinsvorming
在荷蘭居住的外國人或荷蘭人可以將他們住在外國的家人或正式同居者接到荷蘭來居住,我們稱
此為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
為了使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以下向您逐一介紹其中的條件。
1.
何為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Gezinhereniging of Gezinsvorming,wat is dat?
如果您是住在荷蘭的荷蘭人或外國人,要將您住在外國的配偶接到荷蘭來居住,我們稱之為家庭
團圓。這是指在您來荷蘭之前,就與配偶結了婚的。這對由這對夫婦所生的子女也有效。
建立家庭指在荷蘭居往的荷蘭人或外國人,您要接您的配偶來荷居住,而您又是來荷後與其結婚
的這種情況。對同居伴侶者,則是指己有較長時間固定愛情關係者,對於對方的子女也有效。
除此,還可以將在經濟上依靠您的家人申請來荷蘭居住。
2.
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是對誰而言?Gezinsherening of gezinsvorming,voor wie?
符合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的條件的人
- 您的配偶或情侶
-
您的未成年子女(未滿18歲者)。
-
依靠您的家庭成員,在其國家不能繼續居住(如成年子女)。
荷蘭法律只承認一夫一妻制,同時您的配偶或情侶年齡必須超過18歲。這意思是:如果您有幾
位太太,那麼您只能將其中一位妻子(以及和您生的18歲以上的孩子)接來荷蘭團聚。
3.
何時家庭團或建立家庭?Gezinshereniging of gezinsvorming,wanneer?
為了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您和這位要來荷蘭居住的人士必須要符合一些條件。
家庭團圓或建立家庭的條件是不完全相同的。您和您的配偶或者您的未婚伴侶要來荷蘭是不同的
情況。再則,您自己是荷蘭人或外國人也很重要,因為這點也影響其他的條件。
為此,以下逐一介紹最重要的各項條件。
4.
與家人團圓。Gezinshereniging met bestaand gezin。
在您來荷蘭之前就已成立了家庭,現在您要您的家人來荷蘭居住,要來荷蘭的此人必須符合以下
的條件:
-
是您的家人,
-
其有有效的護照,
-
在過去沒有嚴重犯罪記錄。
您自身需要符合的條件:這些條件也因您自己的情況(Status)不同而異,有三種可能性:
1.
您有居留,
2.
您是荷蘭籍或您有長期居留,
3.
您是難民居留,
這些條件和您的收入及您的居住地方都有關係。
A)
您有居留:U heft een verblijfsvergunning
您有居留,您要您的家人來荷蘭居住,下面的兩個條件,對您是最重要的:
a.收入:您必須有工資或財產中得到收入,至少要相當於家庭援金的金額。有關金
額數您可以向市政府f社會福利部詣問。這里指的是長期收入,即至少要有一年的保障。
如果您沒有工作,原則上下例的幾種情況也可適用:
1)
AAW 傷殘補助金
2)
WAO 勞工傷殘補助金
3)
ANW 喪偶者及孤兒援助金
4)
ANW失去直系親屬者援助金
5)
WSW 社會工作援助金
以及拿病金的(如果你有長期合同)。
如果你是拿WW失業金的,至少還有一年時間,也符合要求。
如果您的工資收入不能保証至少還有一年,但您有足夠的生活來源,有時仍有可能提出申請。在
您提出申請之前您必須已工作三年,您的收入和最低援助金相近,還須要至少還有個月的有薪工
作。
如果您是拿援助金的,那麼要家庭團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例如:是因為緊迫的人道主義原因。對那種情形。荷蘭政府認為您的情況
是如此的特殊,即使您不符合條件,也會准許。是否屬於緊迫的人道主義理由,要取決於該家庭
成員在外國的情形而定,在一些情況下,如果您盡力找工作也會對此起到積極作用。
b.居屋:
您必須能給您的家庭提供足夠的居住地方。這意思是您現在住的地方必須足夠您的家人來住,關
於這個問題,您可以去您住的市政府居屋部門進一步咨詢。
B)您是荷蘭籍或者您有居留:
您是荷蘭籍(或者荷蘭人)或者您有居留,
您要您的家人來荷蘭居住。
下面有兩個最重要的條件:
a. 收入:您必須有足夠的收入養活您的家人,您是否賺足夠的收入要看您的年齡。下面所提到
的金額,每半年變動一次。您最好是向您的市政府社會服務部問確切的金額。
如果您的年齡是在18至23的,您必須Bent u tussen 18 en 23 jaar dan moet u:
每周至少工作32小時。這必須是長期性的工作。即您必須肯定有一年的工作合同,如果您有合
同及兩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滿通過後,方能算長期性工作。由不到一年的工作合同(也包括
工作介紹所派出的工作)而得的收入,如果已超過三年連續性工作,同時您還可以再至少工作6
個月,也能算長期工作。
如果您的工作時間不足,而收入有最低補助金額的70%,那麼這也符合要求,如果您不工作,原
則上您領取如下的補助金:
AAW 傷殘補助金
WAO 勞動傷殘不能工作補助金
ANW 喪偶者及孤兒援助金 及
WSW 社會工作援助金至少和補助金的最低額相同。
有財產方面收入的也適用,至少有該收入一年,年息和AAW的金額相似。
如果您是23歲或大於23歲Beut u 23 jaar of ouder dan moet u:
您的純收入必須是相當於一般補助救濟金法所規定的一個家庭最低收入標準的百分之七十。您的
收入必須是長期的,這也就是說,您必須肯定您還有至少一年合同。如果您沒有工作,一般來說,
失業救濟金(WW)能達到上列要求,在未來一年以內仍有該收入,如果您有足夠的資產,也算
夠條件。
如果您領取補助救濟金(Bijstandsuitkering),一般來說家庭團聚對您來說是不可能的,但也有例
外。例如在緊迫的人道主義的情況之下,荷蘭政府會由於您的特殊情況,盡管您不滿足此條件,
還是考慮您有權申請家庭團聚。
C)您如果被批准為難民U bent als vluchteling toegelaten:
如果荷蘭接受您是難民,您希望將您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接到荷蘭來。您作為難民,也就是說
有難民的身份,您可以將您的家人接到荷蘭來。但不需要有足夠的收入或足夠的居住面積。然而,
您必須能夠證明您在來荷蘭以前已經有家庭,荷蘭政府會個別調查。
如果您的家庭成員被接受,他們也是難民身份,這只是對您的配偶以及子女而言。他們必須在您
難民身份確定以後盡快到荷蘭來。對其他的家庭成員要求,和在第四章A中的條件一樣。
D)例外情況Uitzonderingen:
有些例外情況只對荷蘭公民、有長期居留以及難民有效。但對有以下四類收入者不需要,他們是:
*年滿57歲半或超過57歲半的失業者;
*有未滿5歲的單親父母;
*由於殘廢不能工作者;
*長期失業者。失業團體救濟金(RWW)自1996年1月已經作廢
如果您在失業之前曾經長期工作過,而且現在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工作,這對您的申請有一
定的影響,外國人事務處會轉告移民局與入籍事務管理局。
2) 居住條件Woonsuirute:
如果您有長期居留,您必須有足夠的住房,以供您的家庭居住。對於這個問題您可以向您的居住
地的市政府住宅管理部進行咨詢。這規定只對荷蘭公民無效。
5.
建立家庭Gezinsvorming:
您希望將您的配偶接到荷蘭居住,因為您在荷蘭時和他結了婚,這樣對您的要求與家庭團聚的要
求相同。
以下例外情況只對荷蘭公民、有長期居留者以及被批准的難民有效:
*
年滿57歲半或超過57歲半的失業者;
*
獨身有未滿5歲子女者;
*
由於殘廢不能工作者;
*
長期失業者。
失業團體救濟金(RWW)自1996年1月已經作廢。在這種情況下,您只領取補助救濟金。如果
您在失業之前曾經長期工作過,而且現在盡了最大努力仍然找不到工作,如果這一事實對您的申
請有重要影響,外國人事務處會將這一事實轉告移民與入籍事務管理局。
你希望將您們同居伴侶接到荷蘭來同居U wilt een partner over later komen, met wie u wilt gaan
samenwonen.
您有一位在國外的戀入,您希望與此人在荷蘭同居。您們沒有結婚。
為此,您也同樣必須有足夠的收入。您必須擁有一份固定工作收入,此收入必須至少要與補助救
濟金家庭所規定的標準相等。如果您沒有工作,以下救濟金也足夠滿足條件:一般殘廢救濟金
(AAW)、殘廢保險救濟金(WAO)、一般喪偶者及孤兒救濟金(AAW)和社會工作救濟金(WSW)、
失業救濟金(WW)至少還有一年。
如果您的工作收入在將來的一年以內沒有保障,有時您也許還有可能有足夠的生活來源。那麼,
您必須在提出申請以前連續工作了三年,並且在此期間的收入不低於補助救濟金的數目。此外,
您有工作收入至少還有六個月。
如果您有居留或長期居留,您也必須有定夠的住房,以供您的家庭居住。這也就是說您所居住的
住宅,必須夠您整個家庭住。對這一問題,您可以向您居住地的市政府的住宅管理部進行咨詢。
此外,您對您的情侶在荷蘭逗留的開支負責任。您必須為他/她填寫擔保書。第三者不能為您的
情侶進行擔保。即使是您的親戚也不能做這一擔保。您可從居住地的外國人管理局獲得進一步有
關擔保的信息。關於擔保事宜我們也出版了一分宣傅小冊子,有關情況請參看第11節。
您與您的情侶還必須:
-您們的關係是嚴肅而固定的。
-未婚(您的情侶必須能夠出示官方文件證明或提供未婚的公證書)。
-末荷蘭立即同居,共同生活。
-年滿18歲。
6. 家庭團聚的擴展Verreeimte gezinshereniging
家庭團聚的擴展是指那些在原籍國己和這個家庭不屬於第二章所規定範圍內親屬生活在一如
人。這些有可能是成年子女或己經常年是該家庭成員之一的祖父母。對放寬條件的家庭團聚的規
定在原則上與家庭團聚的規定一樣(請參看本小冊子的第四章“與已有的家庭團聚”。為此的一
些規定也都與收入最低補助援助金與居住條件有關。
對接受65歲以上老人的規定:
1)
提出申請的外國老人在其原籍國必須是一個人,而且要出示有認證的文件來證明。
2)
此老人的所有子女都居住在荷蘭。如果老人還有子女在原籍國居住,這些子女可以照顧老人
就例外;
3)
所有在荷蘭居住的子女都必須有長期居留、有居留、荷蘭國籍或難民居留;
4)
子女之一擁有足夠的生活來源,不少於輔助救濟金的最低標準;
5)
有適合老人的住房;
6)
該外國老人對公共秩序不會造成威脅。
7. 怎樣申請家庭團圓與建立家庭Hoe kunt u gezinshereniging of
geznsvorming aanvragen?
希望到荷蘭本的人必須首先在其祖國或所在國的荷蘭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一份臨時居留證
MVV。這是一份准許您來荷蘭的簽證。如果他/她擁有這一簽證,那麼他/她就可以在到荷蘭
以後向外國人管理局申請居留證。來自歐共體以及剛經濟同盟或以下國家:摩納哥、美國、瑞士、
加拿大、澳大利亞、日本和新西蘭的外國人不需臨時居留證。若要了解更多有關的規定,請您參
看小冊子臨時居留證(MVV)。
您需要什麼:
在向外國人管理局提出申請時,您的配偶、伴侶或子女必須帶上:
-
一份有效護照
-
四張護照相
-
出生證明或戶口登記證明
-
如果您已婚:結婚證
-
如果您是同居:未婚證明書
-
如果然曾經離婚,離婚證明;如果有子女,則需要監護證明書。
8. 不同意起訴Bezwaar en beroep
如果您對您的家庭團聚或建立家庭的申請所作出的否定決定不同意,您可以提出反對或起訴。與
此有關的詳細情況以後請留意“抗議與上訴”的刊登。
9. 在荷蘭居住Verblijf in Nederland
如果您的家庭成員獲得了居留證,那麼他/她可以在荷蘭居住一年。在此一年以後,居留證自動
過期而且必須延期。居留證可以在外國人管理局延期。他/她必須在居留證到期之前至少4星期
向外國人管理局提出有關延期的請求。
如果您在您的居留證到期後六個月還沒有提出延期申請,那麼您就必須重新申請居留證,交付手
續費。如果您沒有足夠的生活來源,警察總監沒有權延期你的居留證。
10. 在什麼情況下為家庭團聚或建立家庭而發的居留證會被收?Wanneer kan de
verblijfsvergunning voor gezinschereninging of
gezinsvorming worden ingetrokken?
為家庭團聚或建立家庭所發出的居留證是所謂的有前提條件的居留證。這也就是說,只要他/她
還是您的家庭成員就可以憑借這份居留證在荷蘭居留。如果您與他/她離婚,或您不再與他/她
同居,這會對你居留有直接不良影響。
居留證在以下情況下不管怎樣也不會被延期或而會被收回。
a:子女
-開始獨立生活不到一年
-結婚或同居不到一年時間
b:配偶
-由於離婚
-結束同居關係
c:情侶
-不再同居
如果以上情況出現,您必須立即報告您們居住地的外國人管理局。在外國人管理局您可以提出申
請要求在荷蘭繼續居住。
11.
繼續在荷蘭居住Verder verblijf in Nederland
您的家庭情況可能發生變化。例如:您可能會離婚,或您的子女離家獨立居住。在這種情況下,
當事人可能還可以在荷蘭居住。
配偶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繼續在荷蘭居留,如果
*
他們至少已結婚三年,而且
*
他們因此婚姻在荷蘭至少居住了一年。
在以上情況下,他/她會獲得有效期為一年的獨立居留。如果在一年年底,當事人還沒有找到工
作,他/她就必須離開荷蘭。如果當時人在這一年中找到工作,他/她的居留證言被延期。這一
工作合同必須要一年,這一年我們稱之為“尋找工作期”。
如果配偶在荷蘭居住了三年,他/她也可以申請荷蘭國籍。當事人必須在此期間一直保持婚姻關
係。如果當事人合法在荷蘭居住了五年,他/她可以獲得長期居留。為此他/她必須滿足一定的
條件。例如有足夠的收入。
未婚(同居)情侶在以下情況下可以繼續在荷蘭居留,如果他們
*
最少在荷蘭以情侶關係有居留權居住了三年。
有關“尋找工作期”的規定與對配偶的規定一樣,見上文。
子女可以在以下情況下繼續在荷蘭居住,如果他/她
*
有荷蘭籍的父親或母親,而且未成年時到荷蘭來。或者
*
在荷蘭居住了一年以上,未成年時到荷蘭來而且沒有犯罪記錄。
如果成年子女到荷蘭,他/她必須在荷蘭居住了三年以上。如果他/她在荷蘭居住了五年或五年
以上,而且年滿18歲,子女會得到定居證。如果子女未滿18歲,但是已滿13歲而且有足夠的
收入,他/她也可能獲得定居證。在荷蘭住不到5年或者未滿18歲,他/她也可能獲得定居證。
在荷蘭居住不到5年或者未滿18歲,他/她會獲得一份居留證。
如果該人符合上述條件時對未滿 12歲的子女有特殊規定。有關這些規定請與外國人管理局聯
係。
例外情況
對於土耳其公民,如果婚姻或戀愛關係在三年以內破裂,這種情況有特殊規定。若要進一步了解,
請與你居住地方的外國人管理局聯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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