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易條件的主要內容
因商品種類、交易慣例、進口商(國)等不同,一般交易條件有所差異,但從目前各國所使用的情況看,
一般交易條件通常包括下列四項:
交易形態、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預防與處理爭議的條件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等。
(一)交易的形態,國際貿易中的交易形態主要有兩類,一是主體制交易(Business
Principal);二是佣金制
交易(Business
Commission Basis)。
1.
主體制交易,買賣雙方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且由自己承擔其虧損,如貨物製造商(廠商)與進口商進
行交易,出口商與用戶進行交易。
2.
佣金制交易是經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促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向該第三方支付佣金,同時該第三
方不承擔交易的風險。
(二)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主要包括:貨物品名與品質、數量、價格、付款
方式、交貨、保險、包裝等。
(三)預防與處理爭議的條件一般交易條件中通常包括貨物檢驗檢疫、索賠(協商、調解、仲裁和法律訴
訟等)、不可抗力等相關事項。
(四)其他相關條件除了上述條件外,一般交易條件中通常還包括貨物的運輸標誌(嘜頭)、樣品、裝運通
知、代理地區、佣金率及佣金支付方式等。
一般交易條件的效力
一般交易條件,適用於買賣雙方之間所有合同,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但是,只有經買賣雙方協商同
意後,才具有這樣的效力。因此,在買賣雙方建立業務關係之韌,應對何方的合同格式和一般交易條件
進行商洽,達成協議。
一般交易條件雖適用於雙方日後達成的所有合同,但是在洽談具體交易時,買賣雙方可根據個別交易的
實際需要,對一般交易條件的某一或某些條款作必要的變更。此時,合同即以雙方同意的變更內容為準。
在合同正面所規定的各項條款是重要的,但作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的一般交易條件同樣是重要的。在國
外,無論是出口商還是進口商都非常重視一般交易條件,在很多情況下,它是由法律專家擬訂。並且在
業務交往中爭取主動將自己的一般交易條件送交對方,徵得對方的同意,作日後交易磋商的基礎。此
外,一般交易條件還應隨情況的變化及時作必要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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